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重庆市消防设施管理规定(修订草案)》

时间:2021-12-25     

12月21日上午,唐良智市长主持召开重庆市市政府第1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庆市消防设施管理规定(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重庆市消防救援总队李俊东总队长列席了市政府常务会议。
  《重庆市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出台于2002年,是重庆直辖以来出台的第一部消防领域政府规章,实施19年以来,对加强消防设施管理、增强抗御火灾能力,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加之《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等上位法已多次修订(正),特别是2018年后消防体制发生了较大调整,现行条款已经严重不适用,亟需系统修订和完善。
  《重庆市消防设施管理规定》修订工作启动以来,总队先后赴外省市和重庆各区县开展深入调研,在认真总结全市城乡消防安全风险评估、高层建筑消防综合治理等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学习借鉴外省市立法经验,经充分论证,形成了初稿,先后2次公开征求各区县政府、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按程序提交市司法局进行立法审查,形成提交审议的《修订草案》。《修订草案》结合本市实际,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环节,严格按照上位法和消防执法改革的要求,厘清消防设施各个环节的管理责任,总结固化打通“生命通道”、高层建筑突出问题整治等专项工作经验,着力构建“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监督”五位一体的消防设施管理体系。《修订草案》共5章32条,在原条文的基础上新增18条、修改16条、删除6条,作了全面的修订。主要内容是:一是区分公共消防设施、建筑消防设施,实施分类管理。按照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要求以及工作实践,根据建设、管理和监督主体不同,将消防设施区分为公共消防设施和建筑消防设施,分类明确监督管理主体和责任义务。同时,结合实际将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避难层、直升机停机坪等与灭火救援、人员疏散密切相关的建筑设施纳入消防设施一并管理,填补管理的空白;二是明确公共消防设施规划建设的制度保障。对消防站、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要求与城乡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在用地规划保障、组织建设实施等方面做出具体制度安排,从源头上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市建设发展相适应;三是细化建筑消防设施的责任规定。做好与物业管理、房屋维修资金管理等法规规章的衔接,明确建筑消防设施建设、设计、施工、日常管理各方责任,明确维护保养、改造修缮等工作要求和经费保障,明确应急维修程序的适用情形,明确各级政府应当将消防设施改造纳入老旧小区改造等城市更新活动;四是鼓励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积极推动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在消防设施管理中的运用,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共享消防设施管理信息,鼓励接入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对消防控制室实现远程控制的,单位可以安排持证人员单人值班,通过信息化管理手段降低人力成本。五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按照《消防法》、中央《消防执法改革意见》和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构建过程严管的消防设施监管制度,明确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负责日常监督抽查;住建部门在消防行政审批及安全施工监管中,依法对相关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其他相关部门按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六是抓实工作责任落实。明确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相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行消防设施管理职责进行监督,结果纳入综合考评范围,进一步落实相应工作责任,提升消防设施管理水平。
  下一步,总队将全力抓好宣贯落实,借规章修订的契机,进一步推动各级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持续强化消防设施隐患排查整治,夯实基础消防设施建设,提升全市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审核:卢珊)